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銘男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081,81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價金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