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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吳周麗鳳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被 告 周瑜靚

周亮瑜周慶瑜周瑜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為請求確認周黃金葉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編號3、4所示不動產於107年1月26日及編號5、6、7所示不動產於108年9月6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周黃金葉所有之狀態,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即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68,098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不動產 面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被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合計 左列不動產價額 1 嘉義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 2,501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700元 全部 1,750,700元 (計算式:2,501×700=1,750,700) 2 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2,746.4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700元 全部 1,922,515元 (計算式:2,746.45×700=1,922,515) 3 嘉義縣○○鎮○○○段0地號土地 2,650.2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元 2分之1 1,192,622元 (計算式:2,650.27×900×1/2=1,192,6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9,451.6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430元 4分之1 1,016,049元 (計算式:9,451.62×430×1/4=1,016,0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5 嘉義縣○○鎮○○○段00地號土地 4,151.3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900元 112分之12 400,312元 (計算式:4,151.38×900×12/112=400,3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037.56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430元 4分之1 541,538元 (計算式:5,037.56×430×1/4=541,5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7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8,758.54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430元 24分之4 1,344,362元 (計算式:18,758.54×430×4/24=1,344,3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合 計 8,168,098元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