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蔡志昌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9平方公尺×34,500元/平方公尺+民國112年房屋現值617,700元〉×應有部分1/2=2,361,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