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范莨被 告 顏泳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所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