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被 告 籃堅峰
籃國銘即籃坤男之繼承人
籃貴真即籃坤男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而請求被告籃堅峰將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7建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街00號)移轉登記予籃坤男之繼承人籃國銘、籃貴真公同共有。查,603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100元,面積為94.02平方公尺,土地現值為103,422元(1,100
94.02),另247建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62,800元,合計為266,222元,以上有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2年8月25日嘉縣財稅房字第1120121044號函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266,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