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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政億鐵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億被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被 告 豐鋮鋼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民事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與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