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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羅敬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2,4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