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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簡妤芳

李依瑾前列簡妤芳、李依瑾共同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即對造為何人)及其可供送達之地址,並提出當事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被繼承人陳萬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四、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原告2人各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裁判案由:代位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