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9號原 告 賴楊春玉被 告 賴秋燕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秋燕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