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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9號原 告 蔡永取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安等9人間請求鑑界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表明要請求申請鑑界贈與,但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申請鑑界之標的為何?贈與之標的為何?贈與之對象究竟為何人?),並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故原告起訴已不合程式。因此,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前述事項,超過期限未補正,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請求鑑界贈與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