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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黃柏誠被 告 吳文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129平方公尺(依地政機關實際丈量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等語,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4,7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70,170元(計算式:129×44,730=5,770,1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