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上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智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夫妻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