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6號原 告 蔡隆儀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被 告 李富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所陳報之新臺幣2,106,0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