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陳盈升被 告 葉育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515元(計算式:2,0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0元×1/2=193,51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