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被 告 黃金田
黃姿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暨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姿晴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黃金田有新臺幣1,461,616元之債權,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82,08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1,461,616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附表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 (新臺幣) 1 嘉義縣○○鄉○○段00地號 1,300元 1,177.45 全部 1,530,685元 1,682,085元 建物 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嘉義縣○○鄉○○段000○號 嘉義縣○○鄉○○村○○○00○0號 151,400元 全部 15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