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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林心驊本件原告與被告李林秀嬌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4,5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附表(原告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下列不動產):

⒈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227,005元(計算式:土地

面積61.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900元/每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227,0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嘉義縣○○鄉○○段000○號建物部分:111,15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48,200元×權利範圍3/4=111,150元)。

⒊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30,99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每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6=30,9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⒋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884,92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

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每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884,925元)。

⒌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28,85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每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6=28,8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⒍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00號房屋部分:1,575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2,100元×權利範圍3/4=1,575元)。

1+2+3+4+5+6=1,284,505元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