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0號原 告 白武弘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