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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0號原 告 白武弘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