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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旭田油壓機械零件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慶秀訴訟代理人 廖于禎律師被 告 大鑫綠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哲瑋被 告 江榮彬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鑫綠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除設置在嘉義縣○○鎮○○里○○○○區00路0號房屋之屋頂增建物、突出物,並返還所占用之屋頂平台面積2076.86平方公尺。而查,該房屋基地坐落於大林鎮大工一段287地號,原告上述之請求拆除增建物並返還廠房的屋頂平台,即相當於同時請求返還相同面積的廠房基地,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占用之屋頂平台面積2076.86平方公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與建物基地相同面積的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又被告占用原告屋頂平台面積,依原告持有系爭廠房建物所有權狀面積所示為2076.86平方公尺,而且原告亦以此2076.86平方公尺的面積計算被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此,本件應以此2076.86平方公尺的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先補繳裁判費,以符合法定起訴程序之規定。至本件實際上被告應拆除的增建物、突出物種類及範圍,乃為實體事實認定的問題,則以日後地政機關的實際上測量為準。另外,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另給付於起訴前占用屋頂平台面積2076.86平方公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611,835元的部分,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規定,應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49,937元【計算式:2076.86㎡×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4,611,835元=16,449,9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6,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