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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陳戊興被 告 林素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7,5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