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劉秀枝被 告 黃錦風
黃美雲黃盈彰上列原告與被告等3人間給付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8,497元(319499×3=958497),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6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