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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曾李金夢訴訟代理人 張瑜庭被 告 匯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高雄市○鎮區○○段000地號、428建號,於72年4月6日所登記之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確認兩造就上開抵押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前開抵押權登記塗銷」。原告請求將上開抵押權塗銷,屬因不動產之訴訟,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