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堂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2,14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