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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賴龍輝

賴文治賴其元上列三人之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賴龍輝、賴文治、賴其元與相對人即被告賴明隆、賴達三、賴和美、賴黃壽美、賴恩蓉、賴昱宏、賴韻伃、賴俊良、賴亭伃、賴倩瑜、賴慧芳、程泓志、陳穎毅、陳穎亮、陳穎煌、賴英熙、賴英哲、賴英南、賴怡誠、賴玲卿、賴玲娟、賴玲桂、賴玲玉、賴玲秀、賴英仁、陳澄寬、陳芳姿、陳勝哲、陳勝雄、余敏東、余敏成、余敏達、康桂香、賴威翔、賴盈璋、賴明儷、賴啓原、賴生原、賴建名、賴葆芳、賴葆菁、賴葆英、賴英輝、李函潔間因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