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李清福
李重義
李隆華
李文白
李文平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玉敏訴訟代理人 張振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