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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李清福

李重義

李隆華

李文白

李文平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玉敏訴訟代理人 張振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