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棋維被 上 訴 人 鄭國涵
鄭國惠鄭添鍾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被 上 訴 人 鄭國欽
鄭鈴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