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72號原 告 蘇秋月
曾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被 告 林明記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返還借名登記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附表二編號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蘇秋月。
二、被告應將坐落附表二編號2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曾深。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7,380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且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所以本院依原告的聲請,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情形下作成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附表一所示之人(下稱合資人),在民國77年6月1日合資購買包含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723-1地號及其他同段的土地共9筆,並簽訂合資購買農地契約書,約定分成附表一所示甲、乙、丙三方,各持有9筆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並由不同合資人代表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中分割前同段723-1地號土地由被告代表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㈡、之後,各合資人於87年2月終止合資契約關係,並結算分配合資財產,訴外人即原告配偶蘇錦塗、原告曾深各自分配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蘇錦塗並與合資人約定直接以買賣原因登記為原告蘇秋月所有。
㈢、因同段723、723之5地號土地為農地,而附表二編號1、2所示土地(下合稱本件土地)為交通用地,倘若移轉過戶,需繳納增值稅,故原告2人僅分別移轉同段723、723之5地號土地,並分別與被告約定將附表二編號1、2所示土地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且為擔保將來請求被告移轉返還土地的權利,有分別為限制登記並設定抵押權。
㈣、原告2人已口頭通知被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被告將本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原告,但被告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以本件起訴狀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意思表示送達。因此,依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本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㈤、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的判斷:
㈠、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1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而同條第3項前段復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1項之規定。
㈢、原告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合資購買農地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5頁),而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的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已經合法送達給被告,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原告的前開主張,應該可以認為真實。
㈣、兩造間就本件土地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原告以起訴狀的送達,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意思表示,則本件土地前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即因終止而消滅。被告於契約終止後,自負有將其基於借名登記契約而登記取得的本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的義務。則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本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就有依據。
五、結論,原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二編號1、2所示土地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2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上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附表一:
編號 合資者 甲乙丙方 分配取得 備註 1 蘇錦塗 甲方 合併分割後之嘉義縣○○鄉○○○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原告蘇秋月配偶 2 被告 甲方 3 原告曾深 乙方 同段723-5號土地(分割自同段723地號土地)及723-3地號土地(分割自723-1地號土地) 4 張石陣 乙方 5 張清標 乙方 6 陳舜 丙方附表二: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1 2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