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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林淑梅

林湘汝

林豐凱

林彩締

林淑眞

林淑麗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原 告 林松森

劉慶章吳劉員

楊素鈴

楊素美

楊學宜楊閔舜

郭永烽

郭芯妤被 告 公業:李建兼法定代理人 李學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