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林淑梅
林湘汝
林豐凱
林彩締
林淑眞
林淑麗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原 告 林松森
劉慶章吳劉員
楊素鈴
楊素美
楊學宜楊閔舜
郭永烽
郭芯妤被 告 公業:李建兼法定代理人 李學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