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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王志霖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被 告 張萬字訴訟代理人 張進添被 告 張阿水

張邦彥張花盆(即張萬力之繼承人)

張招治(即張萬力之繼承人)

張西昭(即張萬力之繼承人)

張增煙

張茂林張正元

張來傳郭何桂

張健城張文權張朝喜

張水龍張弘勝張明州張朝能張阿士張正雄

張素英張金輝張朝張木生張藝獻即張世昌

張智賀張童炳張清荃張士賢(即張楊金葉之繼承人)

張秀蘭(即張楊金葉之繼承人)

張純嬅(即張瑞利兼張楊金葉之繼承人)

張翔幃即張佰憶

張國貞張家銘

張智茵

張智鈞

張國柱

張淑文

張芳得

吳孟妍張森朋張陳美郭吳赶張清源張芳川

黃忠義張榮文

張振通

張銘義

張銘澤

張德坪

張恩彰

張永祥張文和張耀仁

張弘遠即張益誠

張翠娟兼上十一人及 下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展榮被 告 張鈞昊

張維展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添智被 告 張秀容(即張楊金葉之繼承人)

張友籃張和萬上 三 人兼 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張富強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被 告 張何玉環(即張金旦之承受訴訟人)

蔡昆霖(即張金旦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仙(即張金旦之承受訴訟人)

張主翰(即張金旦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被告張金旦死亡後,雖業經本院裁定由被告張何玉環、蔡昆霖、張雅仙、張主翰承受訴訟,惟因本件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漏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聲明上開被告應就張金旦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3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致無從為分割共有物之裁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