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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即原告 吳松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賢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日期: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