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姚佳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俊彥
陳麗霜
何淑青王嘉輝郭采燕
李秀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7,62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