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建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陳慈昭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105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5,500元/平方公尺=783,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