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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三郎、盧俊凱間請求返還信託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6,625元,應徵裁判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利益
裁判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