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三郎、盧俊凱間請求返還信託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6,625元,應徵裁判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