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 陳建誠即 被 告 林茂唐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許淑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6,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