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林群雄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複代理人 高景仁被 告 林群超訴訟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2月1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115年1月30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龐雜,須予核對,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