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柏諺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紫喬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7,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