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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被 告 徐雪芳(即沈玉秀之承受訴訟人)

徐瓏砡(即沈玉秀之承受訴訟人)

徐陟峯(即沈玉秀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與原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徐雪芳、徐瓏砡、徐陟峯為被告沈玉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玉秀於民國115年2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徐雪芳、徐瓏砡、徐陟峯,此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茲因迄今無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徐雪芳、徐瓏砡、徐陟峯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