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被 告 劉伯棻(即劉廷献及劉賴靜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與原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伯棻為被告劉賴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賴靜於民國115年5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原為其子劉妙玲、劉妙櫻、劉伯棻、劉美智、劉美能,惟劉妙玲、劉妙櫻、劉美智、劉美能業於115年7月13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獲准,此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15年度繼字第1039號卷宗確認無誤,故被告劉賴靜之繼承人僅餘劉伯棻。茲因迄今無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劉伯棻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