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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4號原 告 洪明閑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被 告 邱楊桂蘭兼楊海庭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邱麗卿被 告 廖楊素娥兼楊海庭之繼承人

楊再來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智堡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鳳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梖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瓶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碧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惠琴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燈煌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振榮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鈴嬌兼楊盧誾之繼承人兼上十被告訴訟代理人 劉鈴美兼楊盧誾之繼承人被 告 楊雅斐即楊盧誾之繼承人楊邱素月之繼承人

楊再興兼楊盧誾之繼承人楊邱素月之繼承人

楊雅盛兼楊盧誾之繼承人楊邱素月之繼承人

楊雅順兼楊盧誾之繼承人楊邱素月之繼承人

廖桂枝廖惠美楊智凱楊宗祐楊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主文漏列(一)被告邱楊桂蘭、廖楊素娥應就被繼承人楊海庭所遺系爭2筆土地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二)被告楊再來、楊智堡、楊金鳳、楊金梖、楊金瓶、楊金碧、楊邱素月、楊再興、楊雅盛、楊雅順、楊雅斐、劉燈煌、劉振榮、劉鈴嬌、劉鈴美、劉惠琴、邱楊桂蘭應就被繼承人楊盧誾所遺系爭2筆土地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爰聲請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著有規定。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亦即,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又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固屬顯然錯誤,然若主文已諭知裁判之意旨,僅未於理由中論述,則仍為判決不備理由,而非補充判決之問題(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判決之主文與理由欄,業明白記載將原告前開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訴駁回,有前開判決在卷可憑。

則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判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