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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被 告 林水盛

林水貫林淑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