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號原 告 簡彰廷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巿代天府鵬思宮等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其提起本件訴訟,㈠就訴之聲明1部分,有當事人適格之依據,及㈡就訴之聲明2部分之確認利益為何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號原 告 簡彰廷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巿代天府鵬思宮等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其提起本件訴訟,㈠就訴之聲明1部分,有當事人適格之依據,及㈡就訴之聲明2部分之確認利益為何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