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8號原 告 葉素霞訴訟代理人 蔡政翰被 告 葉晉源
葉庭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提出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各不動產之可辨識所有權人姓名等資料之最新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