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2號原 告 翁士倫

陳永昇王振坤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洹瑀被 告 亞洲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馭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訴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12年4月9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全部無效,備位請求將被告112年4月9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全部決議撤銷,但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