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2號原 告 黃聰裕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被 告 莊義村
侯文彬
桑黃初美
黃耿垣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蔡芬蘭被 告 吳忠雄
黃國進黃茂盛黃文邦
黃陳寶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欣被 告 黃萬福
徐文隆黃朝昌
黃朝順
辜添脩
辜振坤王樹煌
黃錦堂黃錦隆
許金松許欽能
許瑞明
黃盈菁黃柏蒼黃柏益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張春美被 告 黃茂生
黃俊文
黃俊瑋黃麗惠兼黃世英之繼承人
黃熒楷王明山
莊復盛
吳金元
吳耿昌
莊春蓮黃進旭黃李喜美
黃崇良朱大成朱大雅黃振添
辜鐘鋐
陳辜秀月
黃杰堂即徐瑞珠之繼承人
黃玄坤即徐瑞珠之繼承人
譚程濬即徐瑞珠之繼承人
黃妙妃即徐瑞珠之繼承人
楊鎔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8之2、8之3地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㈡因徐瑞珠之繼承人黃杰堂、黃玄坤、譚程濬、黃妙妃均已對徐
瑞珠聲明拋棄繼承,而徐瑞珠就8之2、8之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已由黃冠臻登記取得,請具狀撤回黃杰堂、黃玄坤、譚程濬、黃妙妃之承受訴訟聲明,並具狀由黃冠臻承受徐瑞珠之訴訟。
㈢提出楊鎔霜、黃冠臻之第一類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