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9號原 告 徐貴美
張秋燕林冠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被 告 張玉盆
曾冠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關於合夥結算部分,為原告請求給付部分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在請求返還合夥股金事件一部判決確定及依該確定判決就合夥於112年6月11日之財產狀況予以結算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一部判決業已確定,且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9355號執行協同結算合夥事件並執行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強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113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並續行訴訟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