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王猜鳳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被 告 詹順誠
陳中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補正(一)系爭利息為法定遲延利息或不當得利之附加利息?(二)系爭土地自民國107年8月起迄今之各年度申報地價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