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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王猜鳳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被 告 詹順誠

陳中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系爭5年不當得利部分,係自何時起算至何時止?不當得利若為可分之債,則請求各被告給付金額應分別計算;又系爭償金與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期間若有重疊,則訴訟標的合併類型亦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