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8號原 告 蔡隆儀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訴訟代理人 李茂華被 告 李富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8號原 告 蔡隆儀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訴訟代理人 李茂華被 告 李富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