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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隆儀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被 告 李富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4,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