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2號原 告 即反 訴 被告 周羅瑞子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被 告 即反 訴 原告 張純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振榮被 告 即反 訴 原告 林義章
林義智林義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美麗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邱靜怡律師被 告 即反 訴 被告 林峰年反 訴 被告 周俊宏
周俊良周秉寬周諸明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反 訴 被告 林楊秋紅
郭淑惠即林寳弟之繼承人
李林阿素即林寳弟之繼承人
林阿廳即林寳弟之繼承人
紀林阿己即林寳弟之繼承人
黃忠信即林寳弟繼承人
黃忠男即林寳弟繼承人
黃若葉即林寳弟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